2007年8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爱”的教育何日走出困局
李梦娟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与199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对比,条文中没有了工读学校的内容,取而代之的规定是兴办“专门学校”,为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提供义务教育。
  然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两个月来,并没有对工读学校的发展产生什么影响”,工读教育面临的困局依然存在。

  “爱”的教育面临困惑
  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文件的规定,工读学校的性质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一种不可缺少的教育形式”。
  但在多数老百姓眼中,工读教育与其说是一种特殊教育措施,不如说是一种惩罚和改造措施。有些家长担心,孩子从工读学校毕业后,拿着工读学校的毕业证,进入社会后还会被贴上“工读”的标签。
  于是,从上世纪90年代起,国内不少工读学校开始改名,从学校的名字上看不出丝毫“工读”的特点。南京的工读学校叫“建宁中学”,深圳称为“育新学校”,上海的叫“育英学校”,重庆市沙坪坝工读学校对外叫做“红槽房中学”。
  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六中,实际上就是朝阳区工读学校。该校法制课老师周龙说,工读学校对“问题孩子”进行“爱”的教育,教他们如何去“爱”别人、如何与父母沟通、如何与社会沟通,但有些学生从工读学校毕业后却又走上犯罪的道路,“这让工读学校感到困惑”。
  对劲松六中2002届毕业生的调查显示:调查到的29人中有11人毕业以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其中10人在毕业以后因抢劫受过处罚,1人因强奸受过处罚,犯罪率达到38%。
  “目前我国的工读教育主要接收初中学生,到九年制义务教育完成就结束,这不利于工读学生不良行为的矫治。因为初中学生生理、心理发育均不成熟,特别是这些有不良行为的孩子,他们心理脆弱、意志薄弱。虽然工读学校的强化管理及法纪教育,暂时可以扼制住这些孩子不良行为的发展,但是对他们不良行为的矫治则需要较长的时间。即使矫治成功后,也需要有一段巩固期,要真正完成对他们的矫治,基本上只有在接近成年以后。”
  周龙表示,如果让这些孩子转入其他学校去上高中,新学校不了解情况,容易使他们“旧病复发”。他认为,工读教育应延伸到高中。在初中毕业时终止工读教育,让这些孩子通过升学考试转入普通学校学习,将会使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由于成绩差考不上学校而终止学习。此时,尚无技能专长而不能自食其力的他们,就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京沪两地探索改革
  其实,目前并不是所有的工读学校都只有初中。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说:“2005年,我们与中央综治委预防办、团中央权益部还有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做了一个工读学校的调研,工读学校教学建制的整体情况大概是这样的:95.3%的学校有初中;7.8%的学校有高中;31.3%的学校有初职;12.5%的学校有职业高中;另有9.4%的学校有其他形式。”
  据了解,上海是目前工读教育向高中阶段延伸改革中走得最远的地区,全市10余所工读学校中有4所学校开展了向高中阶段延伸的教育。其工读教育改革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学校主动为本校初中毕业生提供高中阶段教育,给尚未“痊愈”的初中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调适的环境;另一种是工读学校与高中阶段的学校开展双向延伸服务。如,职业学校将需要进行心理行为矫治的职高学生送去工读学校进行短期矫治,并对工读的初中毕业生优先接纳;工读学校则指派教师定期到职业学校巡访,进行跟踪教育,发现不良苗子及时提出教育办法,将行为不良学生收回“治疗”。
  北京的工读教育改革中还出现了另一种模式:“工读、职业教育一体化”模式。比较典型的学校如朝阳区劲松六中和海淀寄读学校。学校可对工读、职教两个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那些进入本校职高部就读的原工读学生,也便于进行跟踪教育。

  困局源于社会的偏见
  但在全国,像这样对工读教育进行改革的城市还是少数,工读学校的发展并不乐观。
  截至2005年6月的调研,全国工读学校数量已经降至67所,其中还有4所只是空壳,没有学生。全国尚有9个省、区没有工读学校,其中包括山东、河北这样的人口大省。许多学校因为没有生源逐渐关、停、并、转,目前,还有一半以上的工读学校面临生源问题。
  “没有人希望工读学校生源爆满,问题少年是越少越好。但是,我国目前出现的工读学校生源不足,并非因为社会上的不良少年数量在减少,而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刘桂明告诉记者,最主要的是家长和孩子“不愿意”。
  上世纪90年代以前,工读学校一般实行强制入学,普通学校把本校不能教育也不愿教育的学生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部门协同将学生送进工读学校。后来,强制入学的做法引来诸多争议,逐渐被废止。
  刘桂明认为,尽管从现有的法律来看,强制性的措施缺少合法依据,但是,这应该只是外在的立法健全和完善的问题,而非实质上的干预与否的问题。具体如何规定,共青团正在与教育行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民政、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协调,争取早日推出一个科学化、人性化的办法。